XX市财政票据销毁管理办法
栏目:应用案例 发布时间:2026-02-04 14:32:16
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票据管理,规范我市财政票据销毁工作流程,根据《XX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》、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》和《XX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

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票据管理,规范我市财政票据销毁工作流程,根据《XX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》、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》和《XX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票据管理权限,向本市同级财政部门购领财政票据的所有单位。

 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其所发放财政票据销毁的监督管理工作,未经市财政部门查验,票据购领单位不得销毁财政票据。

  第四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对已填开的财政票据存根,按规定核销后,应分票据种类按序装订成册,分年度妥善保存。财政票据的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。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,报经市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。保存期未满、但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,票据购领单位应报市财政部门批准,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。

  (二)因改版、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或按政策规定调整变化已停止使用的财政票据;

  (三)因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,或单位发生合并、分立、撤消、职责变更等原因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;

  (一)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,申请组织销毁相关财政票据或票据存根时,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经审核批准后,方可组织进行财政票据的销毁工作;

  (二)填写《XX市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》一式两份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按号码填列《XX市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》,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,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;

  (三)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确定销毁方式,指定销毁地点,并派两人以上现场监督销毁;

  (四)监销人于销毁票据工作完结后,在《XX市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》上签字确认;

  (五)《XX市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》一份作为销毁单位的财务档案保管,一份按年归入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。

  第七条财政票据购领单位要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,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,将按照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、《XX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》、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》等规定予以处理、处罚。

  注:本表一式两份,一份留财政部门,一份退申请单位存档;销毁票据号码较多,可另附清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