废币销毁
栏目:应用案例 发布时间:2026-02-04 14:32:25
  清代、民国初期和东北沦陷时期,银行发行的纸币,经展转流通后,在回收的旧币中一   部分不能再继续投入市场的残、损、坏币,经清点、记数后,均采取

  清代、民国初期和东北沦陷时期,银行发行的纸币,经展转流通后,在回收的旧币中一

  部分不能再继续投入市场的残、损、坏币,经清点、记数后,均采取销毁办法处理之。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废残票币的销毁权集中在总库。总库授权分库负责签发销毁命

  令、办理销毁。分库可集中销毁,亦可根据人员、设备、交通等条件,指定若干中心支库或

  市支库为销毁点,但需报总库备案。废残币销毁的主要程序是:各银行机构按残缺币兑换办

  法回收和在收付、整点票币时挑出的残币,经复点后作为回笼款交入发行支库(或保管库)。

  各发行支库(或保管库)经过复点,凭调令上缴销毁点行。销毁点行再复点打洞后,经分库

  签发命令销毁。废残币销毁时,由财政、监察、公安、银行、轻工等部门组成销毁领导小组

  监销,并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,同时还检查复点、打洞的质量、安全措施等。发现有问题,

  查明原因,妥善处理后才能销毁。销毁方法,1951年8月以前,主要是烧毁。1951年8月以

  后,除小量销毁用火焚外,主要是送造纸厂投入蒸球蒸煮溶成纸浆。1977年以来,曾试验用

  粉碎机粉碎,但未成功。销毁金属分币方法,是送工厂高温熔化成铝块。销毁时,需按券别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黑龙江省销毁点的设置经过几次变化:1956年7月以前,主要

  是集中分库统一销毁。有时因销毁量大临时指定几个集中点销毁。但对交通不便的黑河地区

  和抚远县,准许在当地政府监督下就地销毁,省人民银行于1956年7月决定,在哈尔滨分库

  和齐齐哈尔、牡丹江、佳木斯市支库建立残缺辅币销毁点。1957年7月起,把残缺主币的销

  毁也由分库移交各销毁点办理。1958年随着松花江、嫩江、牡丹江、合江地区中心支库建立,

  省人民银行决定上述中心支库和黑河中心支库为销毁点,齐齐哈尔、牡丹江、佳木斯市支库

  不再承担销毁任务。地区中心支库1962年撤销,重又改为哈、齐、牡、佳4个销毁点。1969

  年,增加阿城、依安、绥化等县行以及黑河地区行为销毁点。各地区中心支行于1970年5

  月恢复后,在地区中心支库建立销毁点。1980年6月,撤销松花江、嫩江等8个地区中心支

  库销毁点,调整为哈尔滨、齐齐哈尔、牡丹江、佳木斯4个市行和绥化县行等5个销毁点。

  1984年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,哈、齐、牡、佳4个销毁点不变,原绥化县支库销毁

  (一)东北银行流通券销毁1951年4月1日起,东北币停止流通。各市、县银行将收回

  的东北币复点后,集中到省人民银行。经集中人力抽查,报请东北区行批准后销毁。松江省

  分行于1951年8月1日至10月26日,在哈尔滨第一造纸厂用蒸煮方法销毁。销毁开始时,

  松江省政府除派人到现场察看外,并委托哈尔滨市政府负责监销。东北区行也派人前来了解

  销毁情况。历时近3个月,共销毁213吨。其中松江省132吨,其余是东北区行从长春支行

  (二)旧人民币销毁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人民币,4月1日起旧人民币停止流通。

  各市、县银行将收兑回的旧人民币复点后,分别集中到省分行,哈尔滨市分行,齐齐哈尔、

  牡丹江、佳木斯、黑河市(地)支行,集中抽查、打洞。全省银行共抽调300名经过审查的

  干部参加抽查工作。省人民委员会成立监督检查销毁工作组,由财粮贸办公室、监察厅派人

  参加领导。财粮贸办公室、监察厅、财政厅、公安厅、银行各派干部1名进行日常工作。省

  人民银行和哈尔滨市分行两片,在省、市监督检查组指导下,按比例抽查。其余4片,银行

  按比例抽查后,抽调各机关企业干部组成抽查组再次按比例抽查。到8月13日,抽查全部结

  束。全省旧币回收及原库存共30267.2亿元,抽查28221.4亿元。其中,五万元券、一万

  元券全部复查;五千元券抽查50%;一千元券抽查42.5%;五百元券以下抽查10%以上。抽

  查中发现5张一万元券假票,错款4687.5万元,其中,长款1221.6万元,短款3465.9

  万元,均按《出纳错款处理暂行办法》处理。这次销毁,除黑河片在监督销毁组监督下于当

  地火烧外,其余集中到哈尔滨、牡丹江、齐齐哈尔,在省、市监督组监督下,送造纸厂蒸煮

  打浆销毁。销毁共分两批进行,到1956年1月末,全部销完。(见附图)(见附图)

  (三)苏联代印的三、五、十元券销毁1964年4月15日起,苏联代印的1953年版三、

  五、十元券人民币(简称“三种票子”)停止流通。各市、县银行将收兑回的这三种票子复点

  后集中到哈尔滨、齐齐哈尔、牡丹江、佳木斯4个市行复点、打洞。为加强领导,保证销毁

  工作顺利进行,省人民委员会于9月17日向哈尔滨、齐齐哈尔、牡丹江、佳木斯市人民委员

  会发出通知,要求组织有关部门,做好销毁票子的准备工作,并派人押运和参加监销。在省

  人民委员会领导下,由省财委、公安厅、人事监察厅、财政厅、银行等部门,组成全省销毁

  工作领导小组。全省组织有关部门干部111人参加销毁和监销。销毁前,又全部复查一遍,

  发现错款43元。其中长款8元,短款35元(均按长短款处理办法处理)。销毁工作在省人民

  银行陈铁之副行长具体领导下,于1964年10月7日至25日,在牡丹江造纸厂完成。这次集

  中销毁后,又于1966年2月和3月,结合销毁残币,分别在哈尔滨造纸厂和牡丹江造纸厂,

  (四)残币销毁银行收回的残币,每年都要集中销毁。黑龙江省从1963至1985年,销

  1972年8月22日至24日,哈尔滨市分行和松花江地区中心支行,在哈尔滨造纸厂销毁

  残币。经销人员将一部分未拆开纸绳的钱捆投入蒸球(按制度规定主币销毁时应拆捆拆把辅

  币销毁应拆捆。),致使溶化不良沉入内槽。25日,车间停产维修,冲刷内槽时,发现一部分

  已褪色,但仍完整的一、五元券残币冲入松花江中;一部分一角券从内槽清出倒入垃圾堆内,

  被儿童、工人拾去,或到银行兑换,或到商店购物。事故发生后,省、市、地区银行领导亲

  1982年7月,佳木斯市支行销毁残币时,经省人民银行派人抽查,发现一把十元券少20

  张,当即决定全面复点。同时发动群众查线索破案,发现该行原旧币复点员刘福昌贪污。经

  专案组调查核实,刘自1981年10月至1982年4月,从另一复点员复点的钱把中以抽张手段

  1984 年 7 月 9 日到 13 日,绥化地区分行在齐齐哈尔市江岸造纸厂销毁残币,连续装 5

  个蒸球。12 日凌晨,当第4 个球蒸煮后的纸浆通过密封管道喷放到封闭式料仓时,发现有堵

  塞现象,但未引起注意。13 日早,第5 个球蒸煮完后,因为料仓已满,暂时不能喷放,经开

  球验质,认为已达到销毁要求,销毁人员即于当天上午 10 点离厂回绥化。14 日,工厂发现

  蒸煮后的残币堵塞管道,便用电焊枪切口,于15 到19 日组织人清掏。掏出的残币渣中,十

  元券残币虽已褪色,但有不少面幅完整,有的图象、花纹比较清晰。18 到24 日发现3 张流

  入市场。经调查,造成这起流失事故,一是蒸球气压不足,供气时间短,以及蒸球盘根不严,

  药液流失,碱比下降,没有达到蒸煮褪色要求;二是纸厂清掏料仓发现十元券褪色不良,既

  未向银行和公安部门反映,又未派人守护,造成流失;三是银行销毁人员对工艺流程缺乏认

  真了解,片面认为蒸煮物已喷放到料仓即是达到销毁要求,且离开现场过早。同月 21 日至

  26 日,合江地区分行25 名销毁人员,在同一造纸厂销毁残币。21 日中午16 人去用午饭,9

  人由一名科长带班守护。当时只忙于拆把装球,忽略保卫,钱垛背面通车间便门处出现空岗,

  被盗窃分子解开袋口,盗去一元残币7 把。盗窃分子在匆忙逃去时,失落在通道上1 把,被

  车间主任拾到交还银行。这两起事故发生后,省人民银行立即派出工作组前往调查,配合有

  关单位采取措施处理。同时,向各地、市、县所有银行发出通知,要求严防废票币混入市场

  省人民银行为确保销毁质量和国家财产安全,于1985 年3 月下发《损伤币销毁工作管理

  施行细则》(简称“细则”)共5 章30 条,从4 月1 日起试行。针对过去发生的问题,《细则》

  对销毁组织领导、销毁现场安全保卫、销毁质量检查、发生事故追究责任等,都做了明确规

  定:(1)各销毁点行由主管行长、发行、会计、保卫处(科)长组成残币复点、销毁工作领

  导小组,并具体规定了领导小组的任务;(2)每次销毁安排2 至4 名保卫干部负责现场安全

  保卫工作,倒袋、卡把、码垛指定专人分头进行,发现散捆散把及时清点捆扎好,销毁现场、

  空袋和线绳都要指定专人检查有无遗漏的残币,销毁的全过程安排保卫人员值班,直至销毁

  结束;(3)经蒸煮的残币,倒球前须经省行监销人员和销毁领导小组领导检验,蒸煮质量合

  格才能倒球,监销和参加销毁人员须待残币渣全部打成纸浆或化为灰烬,方可离开现场;(4)

  参加销毁工作的人员,须严格遵守、认真执行销毁工作各个环节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,如

  有违反,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,要追究责任,并视情节轻重,严肃处理。